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哪个部门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诉讼应由被告方的居住所在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他们有权选择在被告方的居住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签订地、原告方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必须遵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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