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人买司法拍卖房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司法机关所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无任何买家出价竞争购买该处不动产,按照程序规定,此类情形将依据第三轮拍卖中确定的保留价格,通过实物折扣比例的形式,将拍品以抵债的方式交付给债权人;而在接下来的再次拍卖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房价,但每次降价的幅度均不得超过前一次保留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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