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黄岩法院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农村集体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交易问题,若证实不存在欺骗行为或明显的不公允状况,那么便应当判定此房屋销售合同为合法有效,从而拒绝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交易并退还购房款项的请求;至于将房屋售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士之事,倘若得到了相关组织与部门的许可,则可以视为合同为合法有效,并据此裁判驳回当事人要求审核合同无效性的诉求。而将房屋卖给予目前居住地位于本乡(镇)之外的他人,如未获得任何相关组织和部门的授权,但若合同尚未开始实施或者购房者尚未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的话,该合同应被评定为无效,原被告双方各自收回房屋以及缴纳的购房款项;若是将房屋售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士,且未获得任何相关组织和部门的授权,同时合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并且购房者已经在实际上入住使用该房屋,假设仍然认为该合同失效,在决定是否需要撤销交易并退还购房款项时,必须全面考虑到合同失效对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在此过程中的过失责任程度,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方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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