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仲裁受理费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仲裁费用的确切收取准则是根据争议金额进行确定的。例如,在争议金额低于或等于人民币1,000元的情况下,仲裁费用定为40元至100元不等;若争议金额介于人民币1,001元到人民币50,000元之间,则需按照争议金额的4%至5%支付相应比例的仲裁费用;而当争议金额处于人民币50,001元至人民币100,000元之间时,所需缴纳的仲裁费用将依据争议金额的3%至4%计算得出;如果争议金额超过了人民币100,000元但不高于人民币200,000元,按照争议金额的2%至3%收取仲裁费用;若争议金额超过了人民币200,001元且不大于人民币500,000元,则应依照争议金额的1%至2%支付仲裁费用;最后,当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1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时,仲裁费用将以争议金额的0.5%至1%作为基准进行收取。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二条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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