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退房有什么依据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逾期交房时间已超越一定限制期限;或者房屋质量无法满足合同所约定的标准,且经过修复也仍然未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水平;再者,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的过失,导致无法依照协议规定正常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照;另外,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误差与绝对值已经超出了3%的范围;最后,如果开发商未经许可擅自更改了原有的规划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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