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质量问题能修改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保修期的规定颇为繁琐复杂,当房产出现质量瑕疵时,并非任何情形下业主均可向售房者提出维修需求。作为房产开发商需遵守相应的保修期条款,若保修期内在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则该项目的开发公司须负起保修之责,并对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因自然灾害或人为使用不当所导致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的范围、保修的期限、保修的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即《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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