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抗力因素延期交房可以延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是否设有最高限额的问题,目前尚无明文规定。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交付违约,则不在此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当实际交付时间超出了原定的交房日期时,才会启动相关的违约赔偿计算程序。若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购房者有权选择撤销该份合同。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购房者应自原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向开发商提出追偿逾期交付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若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对开发商提出了上述权益主张,那么新的诉讼时效将从此次主张之日起计算,此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重置。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因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待时效期满之际,这些民事主体将失去胜诉的可能,即胜诉的权利将被正式宣告失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论何时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均须强制执行义务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与义务。然而,当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便此时义务人可拒绝继续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已无法利用此权利进行追索,但请求权及其所代表的利益仍得以保留。在此种情况下,若原告方在诉讼时效期限过后再度提起诉讼,即便被告方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且经调查确认无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理由,法院亦需判定其败诉。反之,若被告方未能及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权利,法院亦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之概念,故应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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