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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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见义勇为的行为特征1、情况的紧急性。见义勇为是一种危难救助行为,往往是发生在危急时刻。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就势必会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到损失,这就突出了情况的紧急性。相反,如果危急的时刻己经度过了,则就没有救助的必要了。在通常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会面临有一定的人身危险,因为他们面对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自然灾害等急迫危险的情况,这就突出了行为人的“勇”,与一般的助人为乐、好人好事相区别。 2、行为的无义务性。实施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主体不具备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若是基于履行法定职责以内的行为,如警察勇斗歹徒,则不应当视为见义勇为;同样,保镖救助其雇主也是基于职务上的约定义务,因此他有义务保护其雇主的安全,即使在该过程中受伤也只是职务行为。 3、行为的利他吐和正当性。利他性指的是行为人保护的是他人的利益,基于该行为,受益人可能是自然人、国家或者集体,因此见义勇为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这就使正当防卫在目的上和见义勇为区分开来。正当性指的是该利益的正当性,即行为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故而行为人的目的是正当的。倘若行为人知道自己所救助的不是合法利益,而是非法利益,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体的广泛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其主体的规定没有过多的要求,自然人只要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均可以成为该行为的主体。不论他们是否己经成年,是否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也不论他们有无中国国籍,是否是外国人,不论年龄、身份和地位,倘若行为人在情况紧迫的时刻施予了援手,其合法权益就应当予以保护。所以,未成年人、无国籍人甚至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能成为见义勇为者,法律应该对他们进行平等的保护。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是不负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成立见义勇为的先决条件。即不存外部因素及条件的限制和规定,迫使行为人一定要履行该行为,行为人是出于道德上的高尚性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利他的目的。见义勇为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使其免受或少受侵害。其目的高尚性和利他吐也将见义勇为和侵权行为相区别,在法律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如果他人在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允许的情况下就擅自处置本人的事务,这无疑视为侵权行为。而见义勇为是行为人为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对整个社会有积极的影响,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和道德的高度评价。因此,主观上的利他吐不包括行为人仅顾及自身利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3、行为救助的客体是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见义勇为者保护的对象是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的正当利益,在此基础上说明该行为是合法的。首先,行为人救助的利益是合法的。如果明知是非法利益,行为人依然挺身而出,并给予救助,不但不构成见义勇为,还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关制裁。对于合法利益的评判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当包含道德观念上的正当利益。因为作为普通民众,行为人在见义勇为时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可能准确地界定合法利益的内涵,而是以道德观念上的标准来判断,如此便可能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由此看来这里的利益应理解为正当利益。因此,在实际中应按一般人的主观判断标准,如果不是非法利益,就可以构成见义勇为。 4、客观上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根据上述特征可知,见义勇为是在危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救助行为,并且该行为一定是积极的作为,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人往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通常情况下,见义勇为发生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了他人的利益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突发的意外事故下的救助或对自然灾害实施的的援救。在这些情况下,被救助的客体正面临或将要面临损害,若不及时救助,该客体将遭到不法侵害致使利益会受到损害。而对于救助者来说普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面对凶狠而又嚣张的犯罪分子,面对突如其来又具破坏性的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的成立并不是一定要求行为者遭受了切实的损害,只要是行为人所处的情形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此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分类1、以受益人是否明确为划分标准根据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可以将见义勇为分为两种情形:即有具体的受益人和无具体的受益人。 一是有具体受益人的见义勇为 2、以行为的发生事由为划分标准根据发生事由,可以将见义勇为分为因自然原因产生的见义勇为和因侵权事由发生的见义勇为。前者主要是在抢险救灾或者发生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实施的,由于不存在侵权人,只有见义勇为人和受益人,因此,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只能向受益人提出。比如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失火,行为人冲进大火中将被困的受害人救出,在这种情形下,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只能向被救助人提出。而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见义勇为,比如为了挽救他人的利益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不退缩并勇敢地与之做斗争。针对此种情形存在着三方法律主体,既有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也有侵权人。因此见义勇为者可直接基于侵权之债向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若是侵权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还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请求权。 四、见义勇为的民法分析1、见义勇为民法保护的必要性民法保护是对见义勇为救济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因为用民法解决该问题涉及的成本小,它仅包括侵权人、受益人和见义勇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作为间接受益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再者,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或补偿问题达成协商意见,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 2、民法中公序良俗的体现和要求见义勇为一直都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对该行为予以保护,不论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弘扬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社会的 3、民法中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要求对见义勇为者从民法上进行保护,正是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法律不仅仅是惩罚和制裁的工具,也是维护正义、弘扬善举的体现。因此通过法律来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给予肯定和保护,正是弘扬正义的体现。正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正义体现的是一种动态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使人们相信结果的公平,不管实际分配结果如何,人们都会基于分配过程的公平而接受分配结果。此外,它的涵义还包括静态的平衡,它是以动态的分配过程为基础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即通过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来平衡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即对利益进行协调并给以补救。当面对有侵害行为所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时,其受到的损害多数是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基于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可以向加害人提起赔偿。如果不存在加害人的情形时,那么其所受的损失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补偿,这样就能使两者之间的利益恢复平衡,使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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