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见义勇为
分类
解答

一、见义勇为的行为特征

1、情况的紧急性。

见义勇为是一种危难救助行为,往往是发生在危急时刻。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就势必会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到损失,这就突出了情况的紧急性。相反,如果危急的时刻己经度过了,则就没有救助的必要了。在通常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会面临有一定的人身危险,因为他们面对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自然灾害等急迫危险的情况,这就突出了行为人的“勇”,与一般的助人为乐、好人好事相区别。

2、行为的无义务性。

实施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主体不具备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若是基于履行法定职责以内的行为,如警察勇斗歹徒,则不应当视为见义勇为;同样,保镖救助其雇主也是基于职务上的约定义务,因此他有义务保护其雇主的安全,即使在该过程中受伤也只是职务行为。

3、行为的利他吐和正当性。

利他性指的是行为人保护的是他人的利益,基于该行为,受益人可能是自然人、国家或者集体,因此见义勇为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这就使正当防卫在目的上和见义勇为区分开来。正当性指的是该利益的正当性,即行为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故而行为人的目的是正当的。倘若行为人知道自己所救助的不是合法利益,而是非法利益,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体的广泛性。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其主体的规定没有过多的要求,自然人只要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均可以成为该行为的主体。不论他们是否己经成年,是否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也不论他们有无中国国籍,是否是外国人,不论年龄、身份和地位,倘若行为人在情况紧迫的时刻施予了援手,其合法权益就应当予以保护。所以,未成年人、无国籍人甚至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能成为见义勇为者,法律应该对他们进行平等的保护。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是不负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

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成立见义勇为的先决条件。即不存外部因素及条件的限制和规定,迫使行为人一定要履行该行为,行为人是出于道德上的高尚性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法定义务指的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三种。第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规定的在危难情形下警察对报警案件的查处行为、对公民的救助行为等,这是法律上所明文规定的义务,故而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警察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虽然也面临了巨大的风险,但这并不能构成见义勇为,而是警察的职责所在,否则就构成不作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种: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游泳池的救生员在其工作时间内对意外落水者有救助的职责,扑灭大火是消防人员的职责所在,这些都是他们的工作内容,所以均不能称作见义勇为。第三种: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排除某种危险或者阻止侵害结果的发生,该危险或侵害结果是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而该先前行为会使得某种合法权益处于一定危险的状态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义务对危险予以排除。比如成年人甲带别人家的小孩乙外出游泳,当乙溺水时,甲对乙的救助并不是见义勇为,因为乙溺水的危险状况是由甲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所以甲有义务将小孩乙救起。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一些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人民警察,即使不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也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依然是履行其法定义务。因为他们职业的神圣性和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任何时刻都
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时刻准备着为国家为人民服务,而不应该以工作的时间范围内来界定他们的职责和义务。正是因为这样,才使得社会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秩序,进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当然,如果是退伍军人或者退休警察,由于他们的职务关系己经在法律上被解除了,也就不具有特殊救助的义务,此时对公民实施的救助行为,可以构成见义勇为。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利他的目的。

见义勇为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使其免受或少受侵害。其目的高尚性和利他吐也将见义勇为和侵权行为相区别,在法律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如果他人在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允许的情况下就擅自处置本人的事务,这无疑视为侵权行为。而见义勇为是行为人为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对整个社会有积极的影响,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和道德的高度评价。因此,主观上的利他吐不包括行为人仅顾及自身利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者主观上的“利他”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往往是在危急时刻做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利他意图”多处于默示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表示出来,因此事后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主观意图时,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推定有“利他意图”。如果发生了受益人不承认的情形,则由其负责举证。

3、行为救助的客体是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见义勇为者保护的对象是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的正当利益,在此基础上说明该行为是合法的。首先,行为人救助的利益是合法的。如果明知是非法利益,行为人依然挺身而出,并给予救助,不但不构成见义勇为,还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关制裁。对于合法利益的评判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当包含道德观念上的正当利益。因为作为普通民众,行为人在见义勇为时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可能准确地界定合法利益的内涵,而是以道德观念上的标准来判断,如此便可能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由此看来这里的利益应理解为正当利益。因此,在实际中应按一般人的主观判断标准,如果不是非法利益,就可以构成见义勇为。

4、客观上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根据上述特征可知,见义勇为是在危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救助行为,并且该行为一定是积极的作为,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人往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通常情况下,见义勇为发生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了他人的利益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突发的意外事故下的救助或对自然灾害实施的的援救。在这些情况下,被救助的客体正面临或将要面临损害,若不及时救助,该客体将遭到不法侵害致使利益会受到损害。而对于救助者来说普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面对凶狠而又嚣张的犯罪分子,面对突如其来又具破坏性的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的成立并不是一定要求行为者遭受了切实的损害,只要是行为人所处的情形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此
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不论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了损害,均可以够成见义勇为。因此,判断见义勇为,并不是以行为人“流血”为标准。“凡属于见义勇为,都具有‘义’和‘勇’的双重特征,‘义’是指社会正义,‘勇’则指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在重大的危险甚至生与死的考验面前作出某种正义之举”。因此,一般的助人为乐和好人好事是不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而只是提供一般的帮助或服务,它们可以称为一般的无因管理而不是见义勇为。如捐款救助灾区是一种善举,毫无疑问可以认定为一种好人好事,但不构成见义勇为,因为行为人在捐赠时并没有使自己面临人身或财产上的危险。而在灾难现场开展的援救行为可以构成见义勇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确定下一刻灾难是否会卷土重来,此时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然处于一个有风险、不安全的状态,此刻行为人为了保全他人的利益而置自身于危险状态中去实施救助行为,无疑构成见义勇为。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分类

1、以受益人是否明确为划分标准

根据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可以将见义勇为分为两种情形:即有具体的受益人和无具体的受益人。

    一是有具体受益人的见义勇为
    具体的受益人不仅包括可以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前者是直接受益人,后者的国家则是间接受益人。因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使具体收益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具体受益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了保护,故而基于该行为直接受益。同时,见义勇为者还承担了国家应尽的义务:保护具体受益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国家成为间接的受益主体。比如在地震中,甲奋不顾身的冲进即将倒塌的房屋中去救乙,乙因自然灾害面临着人身危险,保护本国国民是国家的应尽义务,所以国家有派人去救助乙的义务。甲的救助行为不仅保护了乙的人身安全,而且还承担了国家的援助义务。很明显,此处的乙属于直接受益人,而国家本应承担的救助义务由甲完成了,所以国家就成为了间接受益人。
    因此,见义勇为者若因救助行为受损而要寻求补偿和保护途径的时候,可以直接向具体受益人提出补偿请求权。
    二是无具体受益人的见义勇为
    无具体受益人指的是见义勇为保护的是不特定的公众,即保护的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集体的具体利益,而是公共利益。因为社会公众的所指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特定的受益人,行为人只能转有义务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国家要求补偿。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的出现,威胁到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冒着一定的人身危险实施了救助行为,救助者的损失补偿只能向间
接受益人也就是国家提出。

2、以行为的发生事由为划分标准

根据发生事由,可以将见义勇为分为因自然原因产生的见义勇为和因侵权事由发生的见义勇为。前者主要是在抢险救灾或者发生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实施的,由于不存在侵权人,只有见义勇为人和受益人,因此,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只能向受益人提出。比如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失火,行为人冲进大火中将被困的受害人救出,在这种情形下,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只能向被救助人提出。而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见义勇为,比如为了挽救他人的利益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不退缩并勇敢地与之做斗争。针对此种情形存在着三方法律主体,既有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也有侵权人。因此见义勇为者可直接基于侵权之债向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若是侵权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还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请求权。

四、见义勇为的民法分析

1、见义勇为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民法保护是对见义勇为救济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因为用民法解决该问题涉及的成本小,它仅包括侵权人、受益人和见义勇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作为间接受益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再者,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或补偿问题达成协商意见,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
    我国每年发生见义勇为事件1.2万多起,因见义勇为牺牲上百人,负伤26000多人。很多英雄在与不法行为作斗争时,因置身于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下,通常会面临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事后身负重伤的例子不胜枚举。有的甚至因其路见不平而丧失了劳动力,家庭的口常开支和医疗费用无疑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困难。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之后,受到的损失不仅得不到补偿,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导致“我救他人,无人救我”的局面。比如在2005年3月的一个大雨天气里,一辆货车不慎沉入水底,面对车上的无辜乘客,重庆开县的村民金有树在危机情况下,分批救出了十九名落水者,而岸上的观众却无一人施予援手。在救人的过程中,这位无名英雄不幸感染了严重的疾病,却因无钱医治而与世长辞。2009年9月河南省的周顺江冲进大火中救人致使骨折不能痊愈,因此而丧失劳动力,一家人的生计只能靠卖菜为生,生活极为贫苦。面对屡屡发生的沉痛事件,我们倍感痛心和惋惜,英雄流了英勇的血,却仍要流下悲伤的泪。为了让上述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为了能让好人真的有好报,对见义勇为者的民法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

2、民法中公序良俗的体现和要求

见义勇为一直都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对该行为予以保护,不论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弘扬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社会的
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后者指的是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将公序良俗纳入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是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因为在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生活质量得以大幅度提高,大众的传统思想会发生
一定的变化,而立法者们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事先预见所有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产生损害和破坏的行为,故而其做出的禁止性规定和违法性事由是极度有限的。因此,公序良俗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具有引导性、统领性的作用。
    公序良俗要求广大社会公众在其口常生活中要将普遍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和作为规范和要求,从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见义勇为者实施见义勇为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使其免遭损害。行为人在危难的时刻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不仅体现了道德上的高尚性,而且和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一致的。由此看来在该原则的引导下,我们应当在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失后对其进行救助,正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更何况他们还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英雄,更应该得到法律上更高层次的救济。

3、民法中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要求

对见义勇为者从民法上进行保护,正是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法律不仅仅是惩罚和制裁的工具,也是维护正义、弘扬善举的体现。因此通过法律来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给予肯定和保护,正是弘扬正义的体现。正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正义体现的是一种动态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使人们相信结果的公平,不管实际分配结果如何,人们都会基于分配过程的公平而接受分配结果。此外,它的涵义还包括静态的平衡,它是以动态的分配过程为基础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即通过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来平衡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即对利益进行协调并给以补救。当面对有侵害行为所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时,其受到的损害多数是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基于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可以向加害人提起赔偿。如果不存在加害人的情形时,那么其所受的损失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补偿,这样就能使两者之间的利益恢复平衡,使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至于
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继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可以更好地鼓励人们在生活中见义勇为。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9 0: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