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中如何拒绝调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行使行政诉讼诉前协调职能时,我们始终坚持以原告方自愿参与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原告的程序性权利以及实体权益的自由处置权。在开展诉前协调工作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原告的意愿和意见,并且避免由于协调处理的滞后而导致原告产生疑虑。同时,诉前协调也需要当事人自愿参与其中,并严格遵循调解的自愿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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