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房两卖行为所出台的最新规定如下:在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卖方若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从而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得以实现,那么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此份合同,并且要求卖方归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此外,买方还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两倍的赔偿要求。其次,当卖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其已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是为了获取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这一事实时,导致合同最终被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此时,买方同样有权利要求卖方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此外,买方还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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