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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家口楼房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您所购买之房产遭遇延期交房现象,您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正式的交房催告函。然而,若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三个月以内如期完成交房工作,那么,您将有权利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项,并且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此外,如果法律对此类情况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通常被认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从解除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解除权人在此期间内未能行使解除权,那么,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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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6: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