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邻居房产纠纷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相邻权的概念源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过程中,当其中一方在行使其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之时,理应有权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协助,或者接受适当限制,以便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举例来说,若某一方在建造房屋时,由于房屋高度超出合理范围,对后排邻居的采光造成了实质性影响,那么这便构成了对相邻权的侵犯。实际上,早在我国古代社会,便已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即在建造房屋之前必须征得邻居的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对相邻权的侵犯:首先,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且侵权者必定是相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次,侵害相邻权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往往呈现出无形性的特征;最后,只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相邻权相关条款,即可被视为对相邻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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