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中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物业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期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有义务对其出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双方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相关事项。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商品住宅而言,其保修期限不应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约定的保修期限的存续期;若该存续期短于《规定》中所设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保修期限应不低于《规定》中所设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而对于非住宅商品房来说,其保修期限也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约定的保修期限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属于保修范围之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保修责任,同时还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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