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官司如何打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外房地产纠纷之诉讼,系指其争议焦点地处我国境内,而诉讼参与者中涉及境外因素的房地产权益纷争诉讼。在此前提下,须明确了解在我国境内,所有房地产仅享有使用权,但无法获得所有权。
首先,应基于我国法律法规(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理念进行审判、裁决、文书发送及执行等程序)展开处理; 其次,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当房地产位于我国领土范围之内时,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当事人仅能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不得通过协议方式选择由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采用中国的语言和文字作为沟通工具。对于委托律师代为出席法庭诉讼的情况,必须委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此外,还需遵守司法豁免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特定主体)以及适用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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