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征信不过算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房屋交易过程中,倘若买方的信用记录未能达到贷款要求,这一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违反而非违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律师们援引的案例来看,若购房者选择以担保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但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而未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正常执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如果购房者因为个人信用问题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从而使得购房合同无法顺利执行,这种情况并不直接被视为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违约条款,那么购房者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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