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不动产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财产返还侵权纠纷的处理,既可以采取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方式妥善处理。这其中涉及到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源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该法典针对占有的区分标准,我们可以将本应属于他人占有的物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是基于占有者是否拥有合法的本权而作出的。所谓本权,即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的特定原因,能够对某物享有占有权利的资格。本权可以表现为物权(如所有权),亦或是债权(如租赁权)等形式。有权占有,顾名思义,即是指拥有本权的占有;反之,无权占有则是指不具备本权的占有。对于无权占有,其判定标准主要以“无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为准,可细分为初始无权占有以及由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形。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含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原本属于本权人的占有物的非法占有,因此当本权人提出要求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时,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且应当以原物的原始状态予以返还为主导原则。 此外,基于本权的返还占有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权人的返还占有物请求权,而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则是从所有权人的返还占有物请求权中衍生出来的; 至于占有人的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则是在所有权人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展应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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