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撤铺如何不被诉讼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申请者需携带房产证副本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亲自前往当地档案管理局进行相关档案资料的查阅。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买方必须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产权调查工作。在产权交易中心,通常保留有房屋的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包含了关于该房产的所有基础信息,如土地使用权状况、共有权人等详细信息。若发现房屋产权证中的记录与你的调查结果存在明显差异,则很有可能表明卖家实施了“一房两售”的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将房屋产权证进行提存保护。买卖协议签署完毕后,在正式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屋产权证应继续由卖方持有。有些购房者在看到房屋产权证后,可能会误解房屋产权仍然属于卖家,从而为卖家实现一房两售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诚恳地建议购房者向卖方提出将房屋产权证提存至第三方保管机构,直到正式过户手续全部完成后,再由卖方取回。
另外,我们也应该要求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在双方确认交易之前,买方已经成功支付了首付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品房一房多卖又被称为商品房多重销售,即卖方与多个买家同时签订两个或更多的买卖合同,将同一处房产先后出售给不同的买家,从而形成多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违法行为。处理此类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的关键在于对相关买卖合同效力的准确判断,以及如何明确争议房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涉及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众多的购买者都声称对同一标的物拥有所有权,那么确定哪一位买家最终能够获得目标房产的所有权,就成为解决这类纠纷的一个重大挑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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