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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支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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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工资支付形式和对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2.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工资支付凭据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 01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代扣或者减发劳动者工资。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允许减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根据我国《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则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我国现行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是指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加点是指在一个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休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的休假期间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事假、病假等。其中前三项均属于带薪休假,因此,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请事假是否享受工资,由用人单位确定,可以设定减发工资的标准,也可以不发工资。劳动者无故旷工,一般停发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3.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则要根据劳动者过失的大小和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扣除工资的数额和赔偿数额。

    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时的工资

    孕期检查是生理上的客观需要,依法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按事假扣发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欠薪支付保障

    我国在一定时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各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经常发生。我国目前尚未有统一完善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一些部门、地方政府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已积极尝试建立这一制度。现行欠薪支付保障措施主要有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等。

    1.欠薪索赔优先权

    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劳动报酬作为一种特定之债,无论从形式上所反映出来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兼而有之的特性看,还是从实质定义上所反映出来的保障生存权实质平等的价值功能看,都需要确立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性质。或者说,劳动报酬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具有优先权属性。我国关于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立法,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

    2.欠薪保障基金

    虽然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尚未对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①、《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等。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均需缴纳一定的欠薪保障费,加上财政补贴、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组成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企业缴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业主逃匿等情况,因此而拖欠员工工资的,即可申请垫付欠薪。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这些地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具有局限性,因此,进一步明确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欠薪保障项目的支付和追偿等,需要实践中的进一步探索。

    3.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拖欠工资金额、人数及原因、企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进度及保证措施等。欠薪预警保障制度是指政府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对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的制度。用人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制订工资补发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连同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预警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情况确定,一般为不超过3个月。预警期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抽查,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严重或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限期整改不到位、屡犯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或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另外,工资支付信用等级制度、欠薪加速偿付制度等也是重要的欠薪支付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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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