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慈溪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对于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其额度可以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若双方均按照约定切实履行了相关义务,则定金应被视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退还;
然而,如果仅有一方违反契约而未履行其义务,那么就不享有请求归还定金的权利;若收款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如约履行合同,需向付款方双倍返还定金以弥补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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