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预售合同条款不满意业主该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因房地产开发商未能遵守相关法规,进行违规房产销售活动引发了购房合同方面的争议纷争,阁下理所当然地拥有向本地房屋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投诉的权利。
如若经核实确认属实,行政主管机构将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发出警示告诫、勒令责任方限时整改,乃至依法对责任人施加罚款,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区间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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