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通商品房逾期如何退房退款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购买的房屋逾期交付,依据现行法规,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后,请及时向开发商发出关于催促房屋交付事宜的书面通知。如果开发商未能在此后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那么您依法享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此时,开发商应当依照先前的协议约定,全额返还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常需历经如下三个特定程序: 首先,由您作为购房人提出解约请求。您须以书面形式传达解约意向至开发商处。若因开发商方面的过失导致解约,开发商有义务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反之,若因您个人的贷款申请未获得批准,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非开发商因素导致解约,则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开发商应在收到您的解约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手续。在相关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之前,开发商有责任代为支付您每月所应偿还的本金与利息。 最后,若开发商未能在您提出解约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手续,自第十六天开始直至您实际收到全部购房款项为止,开发商每日应向您支付总购房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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