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567条款通常涉及哪些内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包含如下重要内容:
(1)明确签署合同的双方,具体涵盖其名称以及详细地址;对于公司法人或者组织,则还需具备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确认。 (2)指明预售商品房所在位置及其独特编码标识。 (3)对预售商品房的数量予以明确规定,并且需要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精确计算; 同时,需要通过清晰易懂的描述来确定该面积究竟是指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面积。 (4)明确预售商品房所需支付的款项,例如每平方米的价格等信息。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展示单价,而且还应对总价进行准确标注。 (5)详述付款方式与期限,同时也包括预售款项支付方式以及房屋实际交付的具体要求。 (6)明确预售房屋的使用性质,例如将其划分为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亦或是其他用途的房屋类别。 (7)明确房屋产权转移的具体方法与期限。 (8)明确针对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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