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不能退房是吧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众多购房者的退房诉求中,他们所提出的理由并非法定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退房条款所涵盖,这类情况颇为频繁。以下是几种较为典型的案例:
首先,购房者在实际占有和使用了房屋之后,却提出退房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实际占有,应被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当事人若再次以尚未交付为由主张退房,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该法第六条的规定,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此约定; 然而,若其中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已表示接受,则该约定无效。由此可见,若购房者在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之后,仍坚持退房,那么法院也将无法支持其诉求。 其次,当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时,购房者要求退房的诉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因此,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若购房者并非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而提出退房,那么其诉求同样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后,若购房者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通常也会拒绝支持其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此类情况并不足以成为解除合同的合法事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第十四条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三条如果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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