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元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遇到开发商延迟交房情况时,作为购房者您可依法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开发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就实际交房时间进行详细磋商。倘若经过您的善意催促,但开发商仍然未能在规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如期完成交房,那么您将享有的合法权利便是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申请。若开发商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则应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购房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地段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后得出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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