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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红线外市政工程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房产出售者未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则买方有权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买方还可以选择解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卖方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并依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法律对此类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并无书面协议约定,在经过卖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应为三个月。若卖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买方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有一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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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3: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