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延期交房赔偿如何计算金额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违约方须于每拖延一天就向买方缴纳相当于销售总价格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一项永恒不变的准则;倘若双方能够自行达成协议,决定制定不同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比例亦未尝不可;若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违约金数额过高,则可依法诉诸法庭并申请相应减少。正因如此,从严意义上讲,延期交房违约金确实无法设定一个固定的标准。从买卖交易的角度来看,买方获取房产的代价便是支付约定的购房款项,换言之,买方得以享受租金收益的前提条件正是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因此,若将"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视为净利益,那么在卖方延期交房的背景下,买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便可被理解为租金收益减去购房成本,其中涵盖了分摊的购房款以及利息损失。由此可见,所谓买方在延期交房期间因购买房屋而占用或借贷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实际上已经包含在租金收益损失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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