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房产纠纷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涉外房地产诉讼,应自始至终秉持如下行事原则:
第一,法律适用应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准则; 第二,当存在国际条约时,应优先考虑并适用其相关规定; 第三,在处理涉及外交官及其家属的案件时,应尊重并执行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应采用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最后,为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建议委托中国籍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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