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预售号是否有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未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非法行为,该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应。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在获取预售许可证前,严禁向第三方出售各类房屋,以确保交易公正、公开和合法性。 然而,若开发商能够在买家提起诉讼之前成功办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可视为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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