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预售合同和拆迁补偿如何协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一种情况,当涉及到房屋拆除与补偿事宜时,如果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则须由县级或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决。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方,那么其同级别的政府将担任裁决机构。裁决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的确定,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具体的安置位置、搬迁期限、搬迁过程中所采取的过渡方式及其间隔期间等所有相关事项。
根据法规要求,该裁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 第二种情况,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种情况,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按时搬迁,此时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具体而言,这一行为可由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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