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四运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过后未能及时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通常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范畴。在此情况下,若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后出卖方仍未在3个月内进行合理交付,那么作为房屋购买方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出卖方赔偿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部分损失;反之,若经过催告且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并且出卖方并无正当理由解释其延迟交付的原因,那么房屋购买方则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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