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事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业主已经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催促通知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完成交付工作,此时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相关损失,具体金额为逾期天数所产生的损失费用。而若在催告后,尽管业主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力完成房屋交付手续,但开发商仍旧无法按期完成交房任务,并且未提供任何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业主便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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