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买卖产权证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在出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房地产交易纠纷时,如若通过深入调查核实确认该事项并无欺诈或者明显不公之嫌,那么我们应当尊崇于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严格拒绝争议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与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其次,若涉案房屋的销售对象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审批同意,那么此类合同便可视为合法有效,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相应的判决,坚决驳回争议方试图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情形,即农村住房出售给本乡(镇)范围以外的人员,但在未经相关组织和部门审核批准的前提下,若合同尚未真正生效或者购买者尚未实际入住和使用该房屋,那么此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均需负起责任,分别归还对方的房屋及购房款项。 最后,对于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同样在未经相关部门和授权机构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假使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得到全面履行,同时购买者已经实际入住并行使了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若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原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在决定是否撤回房屋和退还原款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该合同无效可能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以及各自需要承担的过失责任的严重性,进而进行相应的赔偿调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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