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菏泽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有权敦促开发商尽速实现交房事宜,并就具体交房时间展开深入洽谈与探讨。若经过购房者适时地催告后,开发商在长达三个月之久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如期交房,则饱受困扰的购房者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终止原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未能按约交房,理应依据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按照其违约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倘若购房合同中并未明文规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那么按照相关的法规以及主管部门公布的或具备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区域、同期房屋出租价格标准来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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