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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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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从其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及空间效力层面进行全面的阐释。

    1.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约束力。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时间效力

    时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有无溯及力和余后效力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类型:

第一,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我国劳动立法对集体合同的生效与失效作了明确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l至3年。也即我国的集体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集体合同只在其存续期间有效。其生效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为集体合同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如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47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有的国家则规定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其失效时间,一般为定期集体合同的期满、约定终止、法定终止或依法解除之日。

第二,溯及效力,即对其生效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产生约束力。有约束力的即为有溯及力,不产生约束力的为无溯及力。集体合同一般不具有溯及效力,但某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如有特别理由,并经集体合同管理机关认可,允许集体合同有溯及效力。

第三,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生效的劳动合同继续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余后效力旨在避免现存的集体合同效力终止后新集体合同生效前的无规则状态。①我国劳动立法对集体合同未涉及余后效力问题。但许多国家作了具体规定,如德国1969年《集体合同法》第4条规定:“集体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其法律规范仍然有效,直至它被另一协议代替为止”。俄罗斯1992年《集体合同和协议法》第14条也规定:“……如合同有效期已满,则集体合同在双方尚未签署新合同或未修改和补充现行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有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溯及力和余后效力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都发生在集体合同的效力期间之外,所以,溯及效力和余后效力都只限于一定条件,溯及效力与余后效力有冲突的,以对劳动者更有利的集体合同为准。我国立法应予以借鉴。

    3.空间的效力

    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产业(职业)范围内发生效力。全国性或地方性集体合同分别对全国范围或某特定地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产业(职业)的集体合同则对该产业的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企业的集体合同只对该企业的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

   4.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第91号建议书《集体协议建议书》规定:“集体协议的条文,除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之外,应适用于协议所覆盖的企业雇佣的各种层次的工 人。”在集体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工会会员,也无论在订立合同当时是否为受集体合同约束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对集体合同持反对意见的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和新加入用人单位团体的用人单位)都要受该集体合同的约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也规定:“依法订立的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相关词条

  • 集体合同

    劳动法上的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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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