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劳动纠纷上班时间怎么界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时间,其规定为每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周末则不予受理。仲裁员们需要在上午8时30分准时开始工作,直至下午5时30分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地区内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而对于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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