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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纠纷能不能用公积金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该案中,原告因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被追讨者无权动用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债务。因为,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专项资金,只能专门用于规定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随意挪用作其他用途。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在职员工共同缴纳的长期性住房储蓄资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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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3: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