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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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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犯罪处罚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例分析

去年7月11日上午,我国股市开盘后,“太极集团”、“粤美的”、“万杰实业”、“东大阿派”、“有研硅股”等5种A股股票的走势突然出现异常:在无明显利空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却单边下跌,有人以跌停板价和近跌停板价格清仓抛售。在短短的22分钟内,共有1,215,728股这种股票以跌停板或近跌停板价格交易,成交额达到两千一百零三万多元。按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少卖了一百九十一万余元。

  这5种股票无缘由地突然大幅下挫,引起了深、沪证券市场和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关注,也引起广大股民纷纷猜测,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未曾解开的疑窦。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案件解开了这个疑点。这些被低价出售的股票,持有人是大连成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文投资公司)。5种股票单边大幅下跌是成文投资公司内部一名部门负责人张达君故意清仓所致。张达君为何要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呢?

  张达君现年30岁,硕士研究生,原在华夏证券大连营业部任专职投资分析师,已考取证券分析师资格,具有较高的股市投资操作水平。1999年,在我国股市牛气冲天的大背景下,成文投资公司为在股票市场获取高额利润,便在《大连日报》上登了广告,公开招聘投资管理部项目经理。张达君应聘被录用,于2000年1月1日出任成文投资公司投资经理部项目负责人。

  成文投资公司在股市投资的方式是,以其他自然人的名义在证券市场开设若干资金账户,将公司资金分别转入这些账户,由张达君操作,以自然人的名义买进卖出股票,从中赚取差价,为公司盈利。

  张达君接手此项工作后,自己下单,对成文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票适时进行了调整,抛售了“湘酒鬼”、“戴梦得”等股票,买进了“中关村”、“宣宾纸业”、“太极集团”等她认为有潜力的股票。经过半年操作,成文投资公司投入股市的资本得到很大增值。按7月10日的收盘价计算,公司所持股票的市值加上获利后已被抽走的资金,总的资本已经多出约三百万元。

  成文投资公司给张达君的月薪是2000元,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盈利后,按盈利额的20%提成,但公司迟迟没有兑现(据张达君的供述)。张达君因对单位所给予的待遇不满,于2000年7月10日晚在家中与丈夫高嵩合谋,让高于次日早晨将公司的多种股票按最低价卖出,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

  次日9时18分至40分,高嵩在国信证券大连花园广场营业部的大户室,采用自助委托方式,以跌停板价和近跌停板价将公司所拥有的5只股票卖出,按7月10日收盘价计算,市值22,949,121.80元,实际成交价21,037,791.3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911,330.46元。

  张达君故意低价清盘抛售股票后,虽然总体上仍为本单位盈利一百多万元(按两千万本金计算,半年盈利约百分之五),但却致使预期的盈利化为乌有,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借为他人买卖股票之机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理所当然要受到制裁。

  公检法 适用刑法须严惩

  故意低价抛售他人股票的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用什么法律规范来调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适用刑法,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哪一条款?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在案发当天就将张达君和高嵩抓获,第二天便以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对二人予以刑事拘留。后来发现成文投资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并非国有资产,因此,西岗区检察院在27天后批准逮捕二嫌犯时,批捕决定书上的罪名又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这说明办案机关面对新类型案件也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

  今年3月,检察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请求法院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文投资公司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6月22日,西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张达君、高嵩有期徒刑7年和5年,共同赔偿成文投资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911,330.46元。

  西岗区法院认为,张达君、高嵩目无国法,为达到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文投资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张达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不好,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7年,张达君被判7年,其行为视情节严重。

  判决书所载西岗区法院适用该条款的理由是,张达君因个人问题对单位不满,为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将单位的股票以跌停板价和近跌停板价卖出,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故意行为,其主观上是故意要使单位造成损失,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立法原则。   显然,西岗区法院将故意低价抛售他人股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理解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一种方法。据记者了解,如此判决在我国还没有先例,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生效,必将成为我国刑事判决的典型案例,对于及时制止新形势下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辩护人 不能用类推定罪

  为该案被告人辩护的是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华洋和大连新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时日明。两位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故意低价抛售他人股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但他们的辩护意见都认为,我国刑事法律法规没有将这种行为纳入调整范畴,即现行刑法未明文规定此种行为是犯罪。审判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是“以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是运用了类推定罪方法,违反了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张达君私调股票案子就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如何理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应指与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方法相类似而又无法类举的方法,如破坏电源造成停电、制造设备或质量事故、破坏种子秧苗、毁坏庄稼果树、破坏计算机系统等。本罪必须有犯罪对象,而且犯罪对象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工具或物品,即通过毁坏生产经营所需的工具或物品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的低价抛售股票行为没有毁坏成文投资公司炒股所需的工具或物品,低价抛售股票虽然造成成文投资公司的预期损失,但该公司的炒股活动却仍可以继续进行。

  针对此案中成文投资公司的特殊经营活动,即公款转为私存用于炒股,时日明律师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条款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是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受法律所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成文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指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若干个人账户上进行的炒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条关于禁止法人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其经营活动自始至终处于违法状态,不是刑法设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要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法院意见:成文投资公司违法属于另一个法律范畴,不能因为单位经营活动不正当,破坏生产经营的活动就不受追究)。

  针对低价抛售股票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华洋律师认为,股票市值是动态的,随时在发生变化,股票价位上涨或下跌多少,并不等于持有人的资产就增加或减少多少,只有抛售变现,股票所代表的资产价值才是固定的。将7月10日收盘价格认定是成文投资公司所持有股票的价值,是将股票的预期价值认定为实际价值,使不确定变为确定,这种认识是不客观的。计算投资股市盈亏的惟一科学的方法是,最初投入资金与平仓后获得资金总量之比较,两者之差就是盈亏数额。成文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票被平仓抛售后仍盈利百余万元,这才是确定的事实。因此,认定张达君给成文投资公司造成一百九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其赔偿是不符合事实的。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相关词条

  • 徇私舞弊

    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

  •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类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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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