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阎良房地产估价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对评估结果持有争议或者存在疑虑的被征收方或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评估结果的复审结果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对原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和进一步核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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