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房产纠纷退房价钱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商品房退房方面涉及的违约金问题,需依照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事项予以具体操作。若在购房合订中并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则双方须进行友好磋商,若未能达成共识,便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即若支付定金的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则将无法收回所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出现违规情况,应向对方支付双倍定金)来妥善处置。如遇双方均存在过失的情况,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要求违约方按照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亦可提出适当降低赔偿金额的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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