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协商解除不退费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首先,请您仔细查阅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以确认其中是否明确列出了关于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具体约定。在此基础上,可以据实向对方提出主张,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往往会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明文约定,并赋予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当合同的任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应立即查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便根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合同会约定按照每日的比例来计算违约金,自违约方违约的次日开始,直至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日为止。
2.其次,需要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若认为该标准存在不合理性,则有权申请增加或降低违约金。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当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时,法院将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如确实过高,则有可能被法院予以适当调低;反之,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时,法院将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唯一依据。因此,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时,必须先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然后再根据损失的金额大小来决定是否要求提高或降低违约金。 3.最后,如果在合同中未能找到关于违约标准的具体约定,那么您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您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双方均未出现违约行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项,出卖方有权以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赔偿额;而对于出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形,则可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损失赔偿额。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同样有权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