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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香山红叶再次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如出现逾期交房之情形,固然此类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但已然构成了对合同约定之重大违约。如果经过严谨、及时的书面催促通知,且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收到了开发商全面履行义务的积极响应,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买方无法直接行使解约权,但仍享有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房而导致的实际损失赔偿的合法权益;反之,若在经过同样的书面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交房手续,且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便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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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1: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