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逾期天数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根据双方在合同中所达成的规定,来确定延迟交付房屋的期限起始日。当发展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经过合理的催告程序后的第三个月仍然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或者无法提供合法、充分的理由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发展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程序后的第三个月内,发展商能够如期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合同,但是可以向发展商提出索赔,要求其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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