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让对方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出卖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买受人作为守约方应当负有及时履行催告义务的责任,即具体地告知出卖方需要立即交出其所持有的房屋并根据该情况进行合理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延迟期间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倘若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出卖人仍然逾期未予交房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在此期限之后,买受人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并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利息,并且,出卖人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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