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滁州购房如何退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贵司有意取消已购买物业的订金交易事宜,建议阁下与卖方友好协商解决此问题。关于订金的返还,在以下五种特定情形之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退还:首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方签署购房预订书之后的规定期限内,将买方已选定的房屋另行转售予他人,致使未能按预定时间正式签署购房合同的情况发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向买方支付双倍的订金作为补偿;其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取得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乃至因此导致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出现,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向买方全额退还订金,并承担买方可能蒙受的任何经济损失;再次,若双方仅因在正式购房合同及其附属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此争议事项与购房预订书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最终未能成功签署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需全数退还买方订金;此外,若购房预订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要素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进而导致双方就上述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并最终导致正式购房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情况出现,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须向买方退还全部订金;最后,若因非人为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的情况,卖方亦必须将订金原封不动地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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