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纠纷谁的责任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解决房地产领域的争议上,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来达成共识,这无疑成为了当下最为普及且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房地产交易的全过程中,当个体权益受损之际,购房者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口头、书面等多元化的沟通形式,直接向房屋卖方表述问题所在,并共同探讨出更为恰当的解决策略。
(2)在商品房购买及销售环节出现矛盾冲突时,作为独立的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时可能会处于相对较为不利的境地。此时,购房者有权将与该商品房购销事宜相关的纠纷诉诸于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调停,以期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3)针对购买的商品房存在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低下、延期交付、物业管理缺失、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收费不当等诸多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局等在内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进而申请其进行调解和处理。 (4)依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共同拟定的仲裁协议,向特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除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交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皆有权依照上述规定,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5)在其他途径未能解决房地产争议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还可以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最终的救济措施。若购房者经过上述种种努力,仍然无法化解房地产争议问题,那么最终便可通过司法途径,向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便解决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产生的纠纷引发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引发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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