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房产纠纷可以要求赔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买房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以下几种情形适用于双倍赔偿原则:首先,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披露其已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的事实,或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时,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其次,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或是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甚至是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的,应根据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则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3%的,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括3%)部分的房价款和利息应由卖方予以返还,而对于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卖方应当双倍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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