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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付了定金是已经预定了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需依据各个案件之独特情境作出详细剖析。相较于商品房预售契约而言,认购协议实则为本约成立前签订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订立旨在在本约签署之前预先设定部分条款,以便将双方一致认同的观点以合同条文的方式予以明确记录,同时还须约定未来的协商议程,直至最终敲定本约内容。预约合同的价值在于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持续展开的磋商活动,以及最终缔结正式且条款详尽的本约提供必要条件。因此,在接续进行的磋商过程中,倘若任何一方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否定预约合同中所确定的既定条款,抑或是提出令对方难以接受的无理要求,又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均视为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按照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后果。反之,若双方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持续开展了磋商工作,仅因各自利益考量而未能就其他条款达成共识,导致本约无法顺利签署,那么这便属于双方均无法归咎的原因,并不在预约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范畴之内。在此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予解除,已支付的定金亦应如数退还。换言之,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之后产生反悔心理,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宗旨,定金将无法获得退还;但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遭遇了双方均无法归咎的原因导致购房磋商受阻,定金仍可依法获得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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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0: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