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问题 |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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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概述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刑诉结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专指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而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控、辩、审三方在法庭审判中以不同的活动方式承担不同的职责,就控诉方而言,他担负着举证责任并为此展开诉讼攻击活动;就辩护方而言,他担负着反驳控诉方的主张及证据,并提出自己无罪或罪轻理由的职责;就法官而言,其作用方式在于消极居中公断,以独立第三方来解决控诉辩双方冲突,在法庭上的人物主要是听取双方辩论作出裁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特征在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公开性、透明度较强,法官活动的作为较消极被动,刑事审判活动主要围绕控方举证与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处于居中公断地位。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起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和确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诉讼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诉状一本主义”,即控诉方不向法院移送案卷,只交起诉书,对案件实质性审理必须在开庭中进行。 第二,法庭审判采取“案中主义”,即一切实质性诉讼活动、一切事实、证据必须而且只能在法庭审判中进行。 第三,直接言词原则,所有证据在法庭原则上都以口头方式提出,并且双方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进行调解。 第四,当事人主义事先充分的准备制度,先悉权由辩护方行使 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个人权利,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其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调动双方当事人举证、调查和核实证据的积极性;第二,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第三,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这是诉讼民主性的保障。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控辩双方设施地位平等,双方的对抗只能处于同一空间情况下进行,法官只是居中公断,处于被动,中立的地位,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而避免了专制化。但是,当事人主义的不足之处在于设施的胜败受控、辩双方的经验和辩论技巧影响较大,容易拖延诉讼时间,特别是不利于打击犯罪,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方面感到力不从心。 三、在刑事诉讼中,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义务。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是侦查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 第二,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是否实行起诉一本主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起诉一本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便宜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即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起诉变更主义)。 第三,在认罪答辩程序上,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认罪答辩,即使被告人承认有罪仍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机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承认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不仅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允许被告人承认起诉事实而服罪。因此,审判前只有一道认罪答辩程序,由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承认与否的答辩,若承认有罪,则可以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答辩之罪处罚,这是被告人对诉讼标的进行处分的结果。 第四,在审判程序上,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A.审判形式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指挥,主持诉讼,一切程序性决定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法官决定诉讼进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除法院决定审判日期外,其余的均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B.审判内容上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调查取证完全由法官进行,是否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由法官决定,法院可以直接收集证据。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中,调查取证的权利义务全属当事人。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活动,法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法官只是判明证据的中立者。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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