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无购房资格交定金如何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不具备购置房产的法定资格,且在交付定金后无法成功购得房产,那么此类情况下,定金是不可以进行退还的。在此过程中,出卖方可能已通过预选、预定以及预订等多种方式,从买方处收取定金作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契约的担保财物。倘若由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原因,最终未能顺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来妥善处理这一问题。若由于不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出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然而,当市场调控政策使得购房者丧失了购房资格或购买能力时,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所支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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