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不交楼犯不犯法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由于商品房购买协议各项条款的最终形成都是基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充分且严谨的沟通与磋商,因此,双方都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各种义务和承诺。一旦协议签署生效后,开发商就有责任按照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鉴于此,任何一方若是试图抵赖或者逃避自身应尽的责任,无疑构成了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尤其是对开发商来说,拒绝按期交房更是如此。若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如果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决定退房,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申请解除商品房购买协议,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可以要求开发商对因其违约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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